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试点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试点地区和学校要在营养餐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重点探索有效的学生营养餐供餐模式,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

  (二)稳步推进计划。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扩大到非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按国家试点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资金除积极申请中央财政奖补外,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逐步扩大到县城义务教育学生。

  (三)完善“一补”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小学生、初中生每年分别补助1000元、12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

  (四)改善就餐条件。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要安排学校食堂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国家试点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改善就餐条件给予重点支持。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加强建设改造工作监管,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其工资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五)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三、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等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食品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