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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甘政办发〔2012〕27号 2012年2月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水平,现就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先后采取了一列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学习生活条件。特别是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以来,我省全面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一补”政策),为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我省地处西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村学生及家长的营养知识较为缺乏,农村中小学生仍然存在着营养不良等问题,贫困地区尤为突出。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教育公平,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级统筹,以县为主,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一)启动国家试点。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启动农村(不含县城,下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我省被列入连片特困地区的县市区共58个(详见附件)。这58个县市区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一补”基础上,由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在校200天计算,每生补助600元。补助资金不得发给学生或家长个人,由学校按标准统一提供营养早餐、课间加餐或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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