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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2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物流业的税收负担

  1.积极推进运输、仓储等环节的营业税差额纳税,落实配套措施,在全省103个物流企业税收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试点企业覆盖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部署,尽快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

  2.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和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园区、中心、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鼓励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制造企业将闲置的设施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入股组建物流企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辅剥离后物流企业税赋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补助,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支持物流企业承接制造企业剥离的运输、仓储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线、货场货站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要求,享受税收、资产处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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