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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按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
  第十四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确定年度学校建设计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年度督查制度。
  第十五条 城区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与住宅小区要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一并交付使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规划方案的论证、评审及竣工验收。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部门不予审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 幼儿园建设要考虑托幼一体化发展需要,按省定标准进行规划建设。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将其作为营利场所,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严禁开发商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或租赁给单位和个人。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政府土地收益;
  (四)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教育部分;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上述规定的筹措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和管理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代建中小学校舍,代建中小学校舍可减免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根据管理权限,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改作他用。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要严格控制并逐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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