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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预留教育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每2-3万人口区域内设一处不少于24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24平方米;
  (二)每1-2万人口区域内设一处不少于24个班规模的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23平方米;
  (三)每0.5-1万人口区域内设一所不少于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
  (四)每5-6万人口设一所不少于36个班的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按6∶4计算),每生用地不少于26平方米。
  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规模应立足区域实际,科学筹划,预留适当发展余地;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城市改造时应给予统筹考虑解决。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已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上新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使用情况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并严格按照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实施。
  所有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停办、合并、置换、搬迁、扩建中小学,需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按学校管理权限,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原则提出意见,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置换时,应当确保校舍、场地存量资产不减少。凡迁建学校,老校要实行资产变现,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新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学校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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