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菏泽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县区城区内中小学、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各公办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区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分步实施,不断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教育、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预留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并会同教育、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划定红线予以保护。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符合划拨条件的新建小区教育用地,由政府划拨给教育主管部门使用,教育用地征地费用计入小区建设用地熟化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