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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菏政发〔2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增加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增加政府地方财政收入,改善财政支出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组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上交的利润。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10%的比例上交。
  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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