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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1〕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应按照“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可同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核定的申请。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核定的实地核查工作可同步进行,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必须以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为前提。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除外),应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标准且未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告知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的纳税人,视为“逾期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并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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