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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地名委员会组成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

  (二)淮南市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淮南市民政局(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为本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律、法规;编制、实施地名规划;审核、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等工作;指导、监督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发布地名信息,编纂地名工具书,推广标准地名;制定保护措施,开展学术研究,挖掘和保护历史文化地名,传承和发展地名文化;开展地名调查,收集地名资料,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地名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建设和地名公共服务;开展地名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城市主干道沿街门牌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2.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核时,在工程项目核准决定书、项目批件中使用标准地名。在建设项目尚未具有标准地名前,负责在工程项目核准决定书、项目批件中使用土地地块编号作为暂用名称;没有土地地块编号的,使用项目名称作为暂用名称。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3.淮南市公安局:负责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门号牌、交通指示牌等证件、地名标志中使用标准地名。负责门牌号(含门号、楼幢号、室号)的编排工作。负责交通指示牌和居民地门牌号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4.淮南市财政局:负责对地名规划修编及实施、地名公告、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历史文化地名保护、地名执法检查等地名管理工作经费计划进行审核,纳入各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并按批准的用途和完成进度及时拨付工作经费。
  5.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使用权证、测绘图纸中使用标准地名。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6.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将城镇道路地名标志的设置列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在市政公共设施、园林、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管理中使用标准地名以及地名确认及相关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在城乡建设改造中,需要对历史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地名指标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负责会同淮南市民政局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7.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在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中使用标准地名的审查。
  8.淮南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在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中使用标准地名。应当将地名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会同淮南市民政局共同做好地名规划工作。在核发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书时,在建设项目尚未具有标准地名前,负责在上述证书中使用土地地块编号作为暂用名称;没有土地地块编号的,使用项目名称作为暂用名称。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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