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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2]10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面推进“四个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继续深入扎实开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第四个“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落实责任、依法治理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把各项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要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岗位、职工的安全责任,严查“三违”、“三超”行为,严格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责任,及时解决现场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注重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自觉主动地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做到抓经济发展必须不折不扣地抓好安全生产,加强社会管理必须全面深入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联席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搭建好安全监管平台,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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