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关于废止(修改)<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七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卫民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废止(修改)《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七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对《
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七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改):
一、废止《
萍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二、修改《
萍乡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修改为:缴纳价格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缴交;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修改《
萍乡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修改《
萍乡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未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拒不补缴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修改《
萍乡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