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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监督销毁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监督销毁的通知
(济食药监〔2012〕68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涉药单位:
  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监督销毁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11号)和省局《转发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监督销毁的通知》(鲁食药监电〔2012〕1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要按照国家局、省局的通知要求,立即安排部署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的监督销毁工作,坚决防止不合格产品重新流入市场,严防以就地抛弃或其他不当方式处理不合格产品。
  二、各县(市)区局,局机关有关处室按监管事权划分立即通知有关涉药单位,对已经封存的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确认不能被召回的,应将详细情况登记造册,立即组织就地销毁。
  三、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的销毁工作要在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有关企业应按GSP要求销毁铬超标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做好销毁记录,记录应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销毁地点、销毁时间、销毁企业等信息,并有销毁人、监督销毁人签名及销毁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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