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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机办关于印发《2011年阳光工程农机服务人员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机办关于印发《2011年阳光工程农机服务人员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机科字[2011]24号)


各市农机局(办):

  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2011年山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财字〔2011〕50号文)要求,2011年我省继续组织开展阳光工程农机服务人员培训,现将《2011年阳光工程农机服务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2011年阳光工程农机服务人员培训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围绕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面向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农机从业人员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大力实施农业机械化实用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建立有文化、懂技术、讲诚信、会操作、善经营、能致富、保安全的农机作业服务人才队伍,为全面实现农村各业机械化提供人才保障。

  二、培训对象

  购置使用农业机械的操作员以及农业机械维修员。重点培训新购机补贴农民、农机大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和农机服务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维修网点以及设施农业设备操作等有关人员。

  三、培训目标和任务

  通过培训使参训农民掌握新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有关农业机械的结构原理、操作规范、维护保养、故障诊断与排除以及零部件鉴定与修理等知识,掌握重点推广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作业规范和技术要点,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常识,促进购机补贴政策的实施和农机化新技术的推广,提高农业机械化生产中机具的正确使用率,增强受训农民的技术应用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的应用普及,减少农机质量与安全事故,促进增产增收和节能减排,保障和推进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

  在全面完成1.62万人农机服务人员培训任务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协调争取承担更多的转移就业培训任务。

  四、培训经费

  财政按照人均48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技能鉴定开支和有关项目管理的工作经费。

  培训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训农民收取任何培训费用。培训机构要对培训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培训支出主要包括教师工资、设施折旧、课时费用、教练车用油、设备及工具维修保养、教练场地维护、教练车保险年检年审费、教材及证卷表材料费和交通伙食补助等。

  为保障培训正常开展,在培训工作开始后,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按30%预拨补助经费。

  五、培训基地

  2011年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要重新认定。按照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由各培训机构自主申报,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机等部门成立专门的专家评审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当地产业结构、培训类别、申报单位的条件等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并经公示后,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和渔业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会同省农机办、省畜牧兽医局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核公示后报农业部备案。农机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愿意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农村劳动力培训任务;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或相应的培训条件;

  4、具备较强的农村劳动力组织招生和相关培训经验。

  各市要主动向当地财政、农业等阳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汇报,充分反映农机行业特点,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及时将农机化培训机构确认为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承担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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