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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11]31号)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现将国发〔2011〕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省政府决定将原来的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更名为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省商务厅。各市、县(区)也应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假冒伪劣重点地域、重点市场的整治,明确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分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各设区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的情况年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市、县(区)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的作用,畅通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要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要以全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成果网络展为基础,建设集宣传、教育、警示等功能于一体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平台。
  三、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已转为长期开展的工作,各市、县(区)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发〔2011〕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建立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取得实效。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特别是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有关重大问题,维护全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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