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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预警监测、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应急反应和防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83%以上,测报准确率达86%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100%。(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加快建设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逐步启动8个地市级、51个县级水生动物常规病防治实验室工作,加强市、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建设。(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地震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进一步优化地震前兆观测台网,建设地震流动观测台网。完善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网络系统和震害防御信息服务系统。强化抗震设防管理。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地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与预警预报系统。治理百处以上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完成千处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村(居)民搬迁任务,提升万个以上受地质灾害影响行政村的群测群防建设水平。(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地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积极培育生态文化

  (一)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生态文明有关知识和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教育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

  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世界住房日”、“世界湿地日”、“全国土地日”、“保护母亲河日”、“海洋宣传日”、“六五”普法等活动,积极开展群众性生态科普专题教育活动,普及生态文明知识。(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把生态文明创建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开展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村庄、绿色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建设生态文化载体

  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阵地,弘扬和传播生态文化。(责任单位:省文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遗址公园、海洋公园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等,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大力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程,整修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古民居、文物等,加强闽南文化、妈祖文化、客家文化、畲族文化等生态保护区以及闽越王城、万寿岩等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倡导绿色消费,抵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和过度包装商品,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大力开展节能减排进家庭社区活动。抓紧开展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等)

  继续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及优生优育方针,合理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良性发展。(责任单位:省计生委)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全民健康教育,加强疾病防控。(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九、生态省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要成立生态建设组织机构,负责落实本地区生态建设的各项任务。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将生态省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制定实施生态省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完善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检查制度。(责任单位: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厅、省政府督查室、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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