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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二)推进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环境整治

  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制定重点河口、重点海湾各类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实施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责任单位: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

  加快推进罗源湾、泉州湾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责任单位:福州市、泉州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

  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落实企业污染应急处置责任,港口应集中建设专用油品、化学品码头,并建设污染应急设备库。(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

  推广实施渔船配置油污和垃圾回收“两桶”,加强对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垃圾打捞、收集、处理的监督。(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对全省13个主要海湾及11条主要江河入海口进行监测,强化对涉海工程的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建立海洋生态敏感区、污染整治区等重点区域的自动和可视监测系统。(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气象局)

  (三)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率。(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销售环保准入制度,强制淘汰超标排放车辆,加快车用燃料清洁化进程,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率先推广使用LNG环保型公共交通车辆;加强城市交通运输和工程施工过程的防尘、抑尘管理,控制餐饮业油烟污染,到2015年90%城市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占全年比例提高到90%。(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防治城市道路交通噪声,严格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制度,强化饮食服务、娱乐场所等生活噪声的控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实施城市内河整治,建设生态河道。(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改扩建并争取建成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示范中心,加快宁德、莆田医疗废弃处置设施建设,改造漳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加快国家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研发(福建)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加快形成污染土壤修复机制。控制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面源污染。(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开发应用适合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新技术,逐步建立村庄集中收集、乡镇中转、县级处理为主的垃圾收集清运与处理体系。(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将乡镇工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引导企业适当集中,实行污染源集中控制。严格农村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加强对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和家庭作坊的整治,开展农村地区化工、电镀等企业搬迁和关停之后的遗留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深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争取到2012年示范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率和处理率达到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农业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继续实施“新农村试点示范”、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行动和生态家园富民工程。(责任单位:省农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农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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