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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2〕14号)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矿业权有形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交易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矿业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诚信、平等、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下列矿业权出让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
  (二)矿业权人以委托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和自行寻找受让方方式转让矿业权。
  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矿业权交易。
  矿业权交易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其它四种方式:
  (一)招标: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开标结果确定受让人。
  (二)拍卖: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三)挂牌: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四)其它:转让人、受让人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协商议价或自行达成协议的,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后公示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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