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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通用名化学药、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专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通用名化学药、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专项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通用名化学药发展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919号)和《关于组织实施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920号)要求,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卫生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项目必须经过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项目协管部门)推荐,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划,符合国家专项通知中的要求和支持重点,对于提升本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相关产业技术进步与升级有着积极的促进和示范作用。

  二、请项目协管部门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2295号)的有关要求,在严格筛选、把关的基础上,认真组织项目单位申报,于2012年4月26日(星期四)17:00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汇总。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项目协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二)项目协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文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项目协管部门对其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确认文件(可在推荐文件中对真实性一并确认);

  (四)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项目涉及的规划、环保、土地等部门的意见等)、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十二份;

  (五)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实施方案的电子版(软盘或光盘)一式两份。

  三、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卫生局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卫生部推荐优秀项目。

  四、各项目协管部门可与我委高技术处进行沟通,恕不接待项目申报企业的单独汇报。

  五、项目申报材料将不退回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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