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未缴纳过配套费的住宅项目,按新标准缴纳;2011年4月30日前已开出配套费缴纳通知单并已缴纳过部分配套费的项目,未缴清部分按原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日期及金额缴纳。

  按原标准缴纳的住宅项目,实际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面积,超出部分按新标准征收。

  二、使用

  (一)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1、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2、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1)市政配套项目:居住区红线范围内(街坊外)的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设施,居住区公共绿地;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部分建设费。

  (2)公建配套项目: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房管办、居委会等地区行政管理用房;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老所、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老年康体活动室等社区服务用房;环卫分所、垃圾房、公共厕所及环卫道班房、公交起迄站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公益性室内菜市场。

  3、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二)市政公建配套设施资金安排标准

  1、市政

  住宅小区配套的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按管线搬迁、建安工程、移交接管等实际发生费用安排资金;居住区公共绿地(不包括街坊内)按每平方米300元安排资金。其他根据市有关文件确定资金安排额度。

  2、公建

  公建设施的资金安排按实际建造面积核定,原则上不超过千人指标核定的面积上限。每平方米按430元缴纳配套费的住宅小区,其新建配套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改扩建公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800元的包干造价安排资金。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独立选址公建设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实际造价安排资金。

  (三)新老标准的衔接

  1、按老标准交纳配套费的住宅项目,其小区内公建配套设施资金安排的内容及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2、同一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内配套费有新老标准交错交纳的,公建配套设施资金安排标准根据新老标准交纳配套费的住宅面积按比例安排。

  三、项目移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