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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1修订)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2号)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2日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权力,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代表本人和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好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四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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