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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第六条 起草处室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在起草时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应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涉及多部门职能的,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 起草处室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后,应当将草案修改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和有关参考资料等,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包括听证会笔录。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或者会签的职能处室应当将草案文本或者会签文本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的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本部门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相抵触;
  (三)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四)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五)制定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公开征求意见,是否对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处理;
  (六)其他需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十条 因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局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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