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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保证制定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参考文书格式(一般程序)
  2.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参考文书格式(简化程序)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化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起草论证、征求意见、核稿确认、合法性审查、局长办公会讨论、签发等环节。
  简化程序包括起草、核稿确认、合法性审查、局长办公会讨论、签发等环节。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处室应履行的职责。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提交合法性审查,承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与解释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管理制度拟定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与汇编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与公文处理流程的衔接、核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公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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