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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信用评级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信用评级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企[2012]214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市担保行业协会、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政策,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现将做好2012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信用评级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
  1.申报条件
  (1)经政府授权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3)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6)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2.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表格,由担保机构登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http://db.sme.gov.cn),下载安装申报软件并按要求填报、打印。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www.1128.org)查阅。
  3.担保机构将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于2012年5月30日前,上报所在区县经委(商务委)。
  4.各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区县税务部门,做好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材料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送市中小企业办。
  二、信用评级工作
  1.工作组织
  由我委联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金融服务办、市担保行业协会和部分金融机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2012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小组,负责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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