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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

  为全面提高校园安全建设水平,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切实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教育教学秩序良好,根据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学校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第一条 学校(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是校园安全的责任主体,校长(园长)是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校园安全工作。

  第二条 学校要成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1.学生1000人以上的学校成立安全保卫科,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不足1000人的学校成立安全保卫机构,与其他科室合署办公,由科室1名副职专职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学校要配备校园专职安全保卫干部。学生300人以下的学校配备1名专职安全保卫干部,300至1000人配备2名,每增加1000人增配1名。1000人以上学校专职保卫干部编制中要包含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4000人以上学校专职保卫干部编制中要包含2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

  3.学校要配备专职保安。学生300人以下的学校配备3名专职保安,300至1000人配备6名,每增加1000人增配3名。有住校生的学校要酌情增加保安人数。学校内部保安人员从校园保安大队统一选聘;农村小学和幼儿园可在本村或就近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政审,经保安公司培训合格后担任学校保安。学校保安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精神病史;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工作认真,责任心强;依法考取保安员证,具备一定的搏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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