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强化国有资金使用和财务监管,健全监控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务总监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派驻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财务总监管理机构派驻市属单位对其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财务活动履行财政财务监督职能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政策水平,掌握现代财务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知识。

  (四)具有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连续从事财会和审计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过正副总会计师、正副财务部长、财务科长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且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