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全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全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

  自治区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全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国有企业所办职教,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成建制高等教育机构(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以及党校);国有企业所办幼教,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在上述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国有企业正式在册职工。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教幼教教师、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含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前退休的职教幼教教师、在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的职教幼教教师。不包括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上述教育机构退休人员和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工作并退休的人员。国有企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在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上,以教师身份办理了内部退养(含内退社保托管)手续的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教师身份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可按有关规定解决待遇问题。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的认定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包括:

  (一)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到位前(2001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幼教保教人员和教育管理岗位(含专业技术人员)人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