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杜绝各类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组织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全面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
  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或投运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违法试生产和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二)全面检查企业排污情况
  检查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情况,排污申报、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联网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污行为、私设排污暗管旁路和故意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恶意偷排行为、有害于环境安全的排污隐患,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是否淘汰。
  (三)加强环境安全监管
  对辖区范围内所有生产、储存、使用、转运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急处置措施、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对辖区范围内所有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储存场所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管理制度及废旧放射源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放射源防盗、防泄漏、防非法转移使用情况。
  (四)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污的,一律限期治理,限产限排;经限期治理仍无法稳定达标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律强制淘汰。私设排污暗管和故意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恶意偷排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高限处罚,重新核定补缴排污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进一步加大排污口监管力度,实现监测全覆盖,对重点污染源全天候24小时自动监控。对超标排污和环保设施不运行情况,及时报警处置;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的,一律依法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