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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 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 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 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条 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类区

方 位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a≤3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0< a <60°

0.7S

0.8S

0.9S

a≥60°

0.6S

0.7S

0.8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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