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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智慧城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由市、区两级城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先行整改解决。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市智慧城管实施机构根据智慧城管部件、事件分类标准与立结案规范,对区智慧城管实施机构信息采集、受理、结案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市、区两级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受智慧城管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定期对市、区协同网络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并由市、区智慧城管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各协同网络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部门(单位)的考核;

  (二)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以及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对智慧城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智慧城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信息采集等劳务(服务)外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职,由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作出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应当停止该工作人员从事智慧城管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抢夺、盗窃、毁损信息采集器,威胁、恐吓、侮辱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智慧城管工作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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