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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智慧城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智慧城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及部省属驻甬单位:

  《宁波市智慧城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智慧城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智慧城管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中心城区实行城市管理网格化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管,是指在智慧城市框架下,依托现代技术,运用数字基础资源、多维信息采集、协同工作处置、智能督查考评、预警决策分析等手段,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建设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基于海量信息和智能过滤处理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第四条 本市智慧城管工作,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平台,以区级运行为主体,运用网格化管理方法,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协同指挥、属地为主、按责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智慧城管工作,市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具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智慧城管工作,确定相应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智慧城管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经费保障工作。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城管平台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整合,负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建设的信息化系统与智慧城管互联互通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

  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应督促所属企业履行城市管理事务的相关职责,支持、配合各级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市、区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政策制定、事务处理中支持、配合智慧城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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