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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非个体经济性质的经营者不低于20万元,城镇个体经营者不低于5万元,乡村个体经营者不低于3万元。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生活较为困难的,可不作资金数额要求。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有确切的地址,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有合法产权证明。经营场所是租赁的,须有租赁合同并附房屋产权所有人的产权证明,且租赁期在1年以上。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新办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经营场所系申请人本人所有,须提供产权证明书;暂未办理房产证的,须提供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临时权属证明。经营场所系租赁的,须出具1年以上租期的租赁合同并附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房产证明。

  (三)资金证明材料。非个体经济性质的经营者应当出具会计事务所核准的验资报告,连锁企业开设的连锁分店提供连锁企业总部的验资报告;个体经营者(含合伙经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应当出具银行存折。

  (四)身份证明材料。个体经营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企业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地在岳人员应当提供身份证及暂住证明。

  (五)符合本办法零售点布局的证明材料。

  申请条件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申请人须持有所属村(居)委会出具的人口或户数证明及市场主管部门出具的门店总数证明。零售点间距、营业面积等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资料为准。

  (六)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等要求,备齐所需资料,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类型核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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