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意见


  (九)保障合法权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规的,除情节严重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外,一般以教育、规范为主,不作罚款处理。

  三、健全制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一)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一是要抓好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下,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做到农民参与管理,尊重农民意识,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之路;二是要抓好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制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社务公开,定期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要健全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和积累机制,坚持盈余返还原则,提高合作社的凝聚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增强发展后劲。

  (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控制体系和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和组织化程度。

  四、加强领导,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组织与协调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落实工作经费,积极推进。从2011年开始,市委、市政府对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工作成效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指导、统筹和协调的职责,及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扶贫、供销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地税、商务、交通运输、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环保、民政、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落实扶持政策,齐心协力指导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