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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意见


  (二)积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81号)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社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年检年审及有关公布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三)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提高授信额度;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总量和比重。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积极鼓励各级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贷款拖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商业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和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以及农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抵(质)押贷款品种,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放贷。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集体林地上的森林资源要纳入保险范围,减少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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