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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制度。
  (二)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供水成本的监审,接受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积极做好企业供水成本公开的有关具体事宜。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监管。
  (二)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的供水企业劳动定额编制,对供水企业人员编制状况进行审核。
  (三)依据《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监管办法》,审核获得职业资格人员的比率。
  (四)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公众提供依法审核的文书。
  第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城市供水价格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具体工作。
  (二)拟订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计划和供水成本公开方案。
  (三)指导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成本公开工作;实施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按规定公开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四)承办本级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有关事宜,负责答复人大、政协和公众咨询。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客观真实、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企业成本公开

  第十条 企业供水成本公开内容包括:《运行合格证》、人员编制、职业资格人员的比率、企业最近三年运行状况、供水财务成本,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供水价格调整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在供水成本公开前,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供水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公众咨询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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