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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年1月4日 川发改价格〔2012〕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水务局:
  现将《四川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及监管机制,促进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26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前的成本公开。
  城市二次供水价格制定调整的成本公开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以下简称供水成本公开)是指供水企业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整供水价格前,按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供水成本的行为。
  公开内容:城市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公开。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范围内城市供水成本公开工作。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供水成本公开具体工作,指导当地供水企业的供水成本公开工作。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城市供水成本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城市供水成本公开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供水成本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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