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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2]53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保证建设 工程质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严格按照 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其中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严格按照 规定的程序进行 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附件1),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员和送检员(一般由取样员担任)签字。

  三、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收样和检测

  检测单位应进一步落实窗口收样人员的责任,严格 对送检样品、见证记录和 见证员、送检员资格 进行查验,做好记录和签认,并妥善存档备查。对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作为见证取样和送检样品:

  (一)见证员和送检员没有一起将试样送达的;

  (二)见证记录无见证、取样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取样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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