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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东北三省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东北三省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的通知


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部门法规(制)处:

  为便于东北三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近投诉其在他省受到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决定建立东北三省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加强东北三省政府法制工作协作与交流,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为东三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投诉案件范围

  东北三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另外两省行政区域内被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所侵害,通过政府法制部门协作查处,维护其合法权益。违法行政行为包括:

  (一)违法抽象行政行为。东北三省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与有关政策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或超越法定职权制发文件等。

  (二)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权限,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违反法定程序;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擅自使用或者处置扣押财物,以及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等问题。

  二、投诉案件受理及移送程序

  东北三省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的协作单位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三省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省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工作。

  对外省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县(市、区)级政府法制部门受理的,由市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移送;市级和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受理的,可直接移送。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分工及案件移送程序如下:

  (一)县(市、区)级政府法制部门接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外省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应对投诉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不属于三省协作查处范围的,应即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应当启动协作机制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提出协作处理初步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级政府法制部门。市级政府法制部门对县(市、区)级政府法制部门上报的协作处理意见进行终审,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对符合案件移送情形的,将案件直接移送至相应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同时填写案件移送备案表,并附案件相关资料复印件上报本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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