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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
(川环发〔2012〕2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我们制定《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

  根据《省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1]164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和组织管理,提高环保项目的有效性,特制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流程。

  一、组织申报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编制环保项目的申报材料,用法定文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正式上报。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的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信息表、资金申请报告或环保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政府配套或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等其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工程规模及其进度计划的确认文件、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或复印件;企业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决算报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银行信用证明等;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还应提供项目的技术基础介绍及其技术认定证书复印件等;其他有关环保项目申报规定要求的附属材料。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或法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二、初步核查

  项目所在地县(区、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审查其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环保守法情况等,并对所申报项目全面负责。各县(区、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情况清楚、申报省级环保资金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进行形式审查;其他申报项目须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扩权试点县(市)的申报项目经过审查后,由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非扩权试点县(区、市)的申报项目,报经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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