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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机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员审验工作的通知

  (3)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根据检验员的检验合格报告后,出具《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或《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在行驶证副证上加盖《检验合格至2013年×月有效津01(××)》字样的检验合格章,并及时将已参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信息录入“天津市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系统”。
  (4)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贴于驾驶室左前风挡玻璃上(无驾驶室的车辆须喷写2012年检验合格标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随车携带),带挂车的应按规定喷写放大号。
  三、工作要求
  1、各区县农机中心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完成检审工作任务。
  2、检审工作要与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和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提高服务水平,在增强驾驶员安全生产意识,在提升农业机械技术性能上狠下功夫,务求实效。
  3、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广泛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农机检审氛围。
  4、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数量较多、管理基础较好的乡镇(村、农机合作社)召开现场会,实地检验,进一步推动检审工作的开展。
  5、要按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规范》的要求,加强农机检验员、受理员、乡镇农机管理员的培训和管理。
  6、要严格按标准收费,不得借机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7、要严格执行《关于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的通知》(农办机[2011]63号)文件精神,免收微小企业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牌证工本费、检验费、考试费和年度检验费审验费。
  8、要严格规范无合格证和发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手续,发动机号码拓印膜必须从发动机上拓印,对已有过牌证但长期未参加年度检验的车辆不得重复注册登记,应进行补检,避重复注册的现象的发生。
  9、要严格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手续,对于注册登记未满7年的车辆,原则上不得注销。注销时,农机所有人必须亲自签字(盖章),提交注销车辆的牌照、行驶证、照片、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遏制乱注销现象的发生。
  10、各区县农机中心于2012年3月1日前将总检审验计划及安排报市局监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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