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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机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员审验工作的通知

  (4)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及时将已参审的驾驶员录入“天津市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系统”,确保电子档案及时准确。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
  1、检验范围
  (1)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天津A)号牌的拖拉机;
  (2)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津NJ01)号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3)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津01)号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检验要求
  (1)各区县农机中心严格按照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强制性农机安全技术标准和NY/T1830-2009《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进行检验。
  (2)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须提交拖拉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纯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是指行驶证上无挂车架号且相片无挂车的拖拉机)须提供《拖拉机使用性质申报书》后,可不提交拖拉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
  (3)配备农机检测线的区县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必须上线检验,打印检验报告单。
  (4)漏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检验的,区县监理站检验员必须将机车与行驶证(留存复印件)、登记证书或(或底档)、计算机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检验。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检验记录、行驶证复印件(补检时)、拖拉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或《拖拉机使用性质申报书》、检测线检验报告单或检验记录、《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或《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留存备查。
  3、检验步骤
  (1)拖拉机所有人提交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或《拖拉机使用性质申报书》;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行驶证。乡、镇、街农机管理站组织进行初检,合格后,再由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检验员对拖拉机进行检验。
  (2)区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检验员首先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次进行外观检查和运转检验,认真填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最后进行制动性能、前照灯、烟度、喇叭声级等项目检验,做好检验记录(上检测线检验的,打印检验报告),同时协助机手做好调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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