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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1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以执法监察为抓手、以责任落实为保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文化年”、“行政执法年”等活动,努力在煤矿整合重组、职业危害监管、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高危行业和领域安全整治、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确保党的十八大等重要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深入开展第四个“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活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做到应罚必罚,决不姑息迁就。在暑期、党的十八大召开前等重要时段开展专项和集中执法行动。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切实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严肃执法纪律、细化执法程序,做好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执行机制,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要求,确保执法到位。
  (三)提升执法工作保障水平。省安全监管部门60%以上的人员、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70%以上的人员、县级安全监管部门80%以上的人员要参加执法工作。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为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完善跨地区、多部门联合打非工作机制,依法强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的惩治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衔接,对执法过程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打非工作不力的县、乡负责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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