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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2]21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在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实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营养计划”地方试点的重大意义

  实施“营养计划”地方试点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西部人力资源强省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要求和省政府的部署,把实施“营养计划”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安全”的原则,扎实、稳步推进地方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二、实施“营养计划”地方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和享受对象。我省116个“老少边穷”县中,除已列入国家试点范围的59个“老少边穷”县(市、区)外的其余57个县(市、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学校)在校学生。

  (二)供餐内容和供餐模式。根据当地农副产品、民族饮食习惯等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主要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豆制品、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等。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按照当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营养食谱予以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通过发放鸡蛋、牛奶、水果等食品实行课间营养补充。为确保食品安全,不提倡向企业(单位)购买供餐,禁止向家庭(个人)托餐。

  (三)定额标准和执行时间。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600元,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各试点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订试点方案,由市(州)汇总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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