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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12365投诉举报处置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操作人员用户权限为:查询全系统涉及自身业务范围的咨询、投诉及举报信息;录入和修改本单位咨询、投诉及举报信息;接收、回复转办案件;建立、补充、查询本单位知识库;使用消息平台;修改密码。

  第六条 因操作不当导致用户锁定或遗忘密码的,应书面申请解锁或重置密码。

第三章 咨询、投诉举报信息的录入

  第七条 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录入通过12365专线电话、市局外网留言、来信、上级交办等方式的咨询和投诉举报信息。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录入本单位咨询和投诉举报信息,以及其它单位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九条 机关有关处室负责录入本处室自行解答的咨询和办理的投诉举报信息,以及上级领导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信息。

  市局办公室负责录入市局接待的电话、来信和来访的涉及投诉举报内容的信息。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解答的咨询和各自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于当天录入,将信息填写完整后,应点击保存使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 机关有关处室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自行办理的应于受理当日录入;转交给局属有关单位办理的,应由办理单位于接件当日录入。

第四章 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的案件,经批转后,办理单位可通过系统内任务列表中的待办业务栏中接收。

  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人员应及时关注系统,接收和办理转办案件。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人员的联系电话应保证畅通。

  第十三条 对于“公仆坐堂”、“两报查办”、市级活动要求的以及上级交办的特殊案件,办理单位应于限定的期限内录入初步的办理情况,办结后再提交详细的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应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随时将办理情况按要求录入到系统中。将办理信息录入完整后,应点击提交使信息录入系统。

第五章 咨询、投诉和举报的结案及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应及时结案,并将结案情况、处罚内容和结案报告等详细内容于结案当日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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