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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一)报废机具所有人
  1.提出农业机械报废申请;
  2.出具需要报废的农业机械所有权证明;
  3.提供报废农业机械并交售给回收企业;
  4.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可按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办理购机手续。
  (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1.制定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2.向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争取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偿资金;
  3.对申请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初审;
  4.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政策宣传;
  5.建立健全本地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6.为报废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购置新机办理相关手续,建立报废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购机档案;
  7.对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诚信档案;
  8.对本年度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进行总结。
  (三)回收企业
  1.向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申请,经市农机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
  2.建立健全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相关规章制度;
  3.负责回收报废农业机械,按照报废机械所含金属、橡胶等材料折算残值,与报废农机所有人公平交易;
  4.对回收的报废农业机械进行拆解,在实施解体前、解体后要进行拍照建档;
  5.对拆解后的“五大总成”进行破坏性处理,对有利用价值的其他零配件,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可以作为维修零配件使用,使用时必须注明“回用件”字样;
  6.建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档案、拆解物资出售档案和回用件保管使用台帐,定期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报送回收情况;
  7.回收企业发现回收的农业机械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8.主动接受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四)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1.对实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所有人;
  2.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3.办理报废登记,对有牌证的报废农业机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无牌证的报废农业机械进行审核;
  4.建立报废登记档案,对报废农业机械拍照,照片粘贴在《农业机械报废证明》背面;
  5.监督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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