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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苏农机法〔2011〕5号)


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1〕59号、苏农机行〔2011〕18号)精神,今年我省在实施购机补贴政策中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进一步引导农机装备结构优化,促进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了切实做好今年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废更新种类和标准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半喂入收割机、全喂入收割机加切碎装置2个品目机具实施报废更新补贴。报废收割机后购置半喂入收割机的每台补贴30000元、全喂入收割机加切碎装置每台补贴5400元。对有牌证的联合收割机报废后优先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购机补贴。
  (二)报废其他老旧农机并取得《农业机械报废证明》的,可优先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购机补贴。
  (三)有条件的市县要积极探索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补偿。
  二、报废更新工作程序
  (一)申请。农业机械所有人自愿报废老旧机具的,前往乡镇农机管理部门领取《农业机械报废证明》(见附件,一式四联),填写所有人基本信息、机具概况和报废原因,并由申请人签名。
  (二)交售报废机具。报废机具应当交售给符合资质的报废农机回收企业,机具残值由所有人与回收企业公平交易。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废旧钢材的价格,提出指导意见。报废农机有牌证的,所有人直接交售给回收企业;报废农机无牌证的,所有人需提供乡、村出具的产权证明,再交售给回收企业。
  (三)回收拆解。回收企业收到报废机具后,在《农业机械报废证明》上签署意见,第四联留存,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交给所有人。回收企业应当在县(市、区,下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督下拆解报废机具。
  (四)报废登记。报废农机所有人交售机具后,前往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报废农机有牌证的,办理注销登记;报废农机无牌证的,凭乡、村出具的产权证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农业机械报废证明》上签署意见,第三联留存,第一联、第二联交给所有人。
  (五)购机补贴。购机申请人持《农业机械报废证明》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报废更新购机补贴。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农业机械报废证明》上签署意见,第一联用于报账,第二联留存备查。
  三、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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