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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业施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业施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广告业营业税的税收管理,在我市广告业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本公告自2012年4月1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按照税法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建筑业、融资租赁业、个人转让不动产、航空运输、人事代理、拆迁代理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营业税差额征税,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准予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第四条 纳税人依法扣除有关款项,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五条 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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