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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质监质发[2012]21号)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2012年我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质检办质函〔2012〕57号)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就201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凡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在其关键质量岗位,必须配备具有职业资格的质量专业人员。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动员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市场准入控制的企业及已获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积极组织质量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特别是在关键质量岗位上的人员,应要求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二、报名条件
  (一)凡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要求,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名。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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