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助力车、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要求的实施意见
(津质技监局质监〔2011〕815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严格执行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我局对助力车、氯碱(工业用固体氢氧化钠)产品的生产许可部分项目提出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助力车产品
根据《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助力车产品生产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同时,其生产场地、人员、检验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二、氯碱(工业用固体氢氧化钠)产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氯碱产品部分)的规定,氯碱(工业用固体氢氧化钠)产品加工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同时,其加工场地、设备、人员应当符合附件2的要求。
三、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按照原评审要求执行。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单位,在证书期满换证时,其有关条件应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
附件:1、助力车产品生产企业场地、人员、检验许可要求
2、氯碱(工业用固体氢氧化钠)产品加工企业场地、设备、人员许可要求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助力车产品生产企业场地、人员、检验许可要求
序号
| 项 目
| 具 体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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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场地
| 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600m2;库房总面积不小于300m2;检验室面积不小于3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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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员
| 企业有固定的电动车生产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年产量万辆以下,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年产量万辆以上,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关键工序悬挂作业指导书,生产人员应按作业指导书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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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验记录
| 新申证企业,必须能提供30台样车的原材料检验、关键工序检验及成品检验记录;换发证企业,应能提供1年内的原材料检验、关键工序检验及成品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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