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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1〕2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民办教育工作。

  民政、物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相关工作,并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办学行为。

  第四条 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以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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