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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府发〔201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5日市政府六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辽源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基字〔199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管理,以及国家和省财政下拨的各种专项建设资金的监管。
  财政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政府担保进行融资、贷款和发行债券实施的项目所筹集的建设资金。包括:地方预算安排、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国债和政府担保融资、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政府采购(不含上级部门单独招标的专项),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建设工程实施“四制”,即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等有关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财务监督管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实施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负责工程概、预、决(结)算的审查管理,监督执行工程取费标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预(概)算评审管理

  第五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建设资金。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社会各界建议,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编制市级建设项目方案,报市政府审查。待项目方案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财力状况提出调整建设投资计划的意见。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编制。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项目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以及投资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或概预算投资额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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